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42号
案件名称:宋志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宋志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宋志江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7月24日,超过有效期限后至2015年9月29日仍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