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29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4月9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41212,举报人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109楼的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食堂,学生吃饭时经常吃出头发、钢丝球、玻璃渣,认为该食堂提供的饭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109楼的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餐证字2010110105002542;类别:食堂;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最大供餐人数600人;现场见该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5人,持有效健康证件上岗;有食品原材料入库出库单据及台账;后厨各功能操作区域卫生设备设施运转正常;有食品留样专用冰箱,食品留样记录。经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小学教师李淑萍调查,2015年4月8日,有学生向该校老师反映,学生餐里出现钢丝,经该校老师确认,学生餐里确实有钢丝出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