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00011号
案件名称:茹浩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茹浩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茹浩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6号清河物美店二楼茹浩强经营的快餐档口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锅1口、盘子4个、案板1块、刀1把;鲜猪肉10斤,蔬菜5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因易腐烂变质,经过你的同意,对鲜猪肉10斤,蔬菜5斤已进行销毁的先行处理。经调查核实你自述违法经营期间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7日,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收入为1000元,即违法所得为1000元,现场发现的剩余原料鲜猪肉10斤(29元/斤),蔬菜5斤(2元/斤),共为300元,货值金额共1300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