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82号
案件名称: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二分公司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4817844
法定代表人:袁华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日对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二分公司采样并经2015年8月18日调查核实,你单位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1区195号楼地上四层的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二分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从天津毕升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鲜大虾用于销售,物流发货价格是671.08元,相当于27.96元/斤,销售价格是92元/斤。该食品由天津毕升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经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以SEM计)的实测值0.54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二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限期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二分公司共进购鲜大虾12kg,紫竹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于2015年7月1日对抽检了1kg,至立案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没有销售,剩余食品已自行销毁。销售金额共计0元,上述食品共获得利润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货值金额671.08元,经营的上述食品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