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43号
案件名称:卡岸餐饮(北京)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黄先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锋
主要违法事实:经2015年2月27日调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北路16号楼2、3层卡岸餐饮(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卡岸手抓餐吧自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稻花香牌五常香米1袋(规格:25kg/袋),进价180元/袋;2、金龙鱼牌精炼一级大豆油1桶(规格:5L/桶),进价37.25元/桶;3、百利牌面包糠1袋(规格:1kg/袋),进价13.5元/袋;4、味好美牌迷迭香叶2罐(规格:170g/罐),进价32元/罐;5、李锦记牌蒸鱼豉油5瓶(规格:410毫升/瓶),进价8.5元/瓶;6、科轮广和泰牌鸡饭老抽2瓶(规格:640毫升/瓶),进价20元/瓶,以上食品原料共计377.25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铁锅1个、不锈钢金属桶1个、不锈钢金属大号盆1个、中号盆1个、小号盆1 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877.25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