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41号
案件名称:罗国秀(北京隆顺昌达快餐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罗国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秀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中街北侧(潼关三区)9号北京隆顺昌达快餐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卤煮内有蟑螂,询问该店工作人员,店内工作人员称两天前做过灭蟑工作,承认有顾客在店内就餐时吃到了蟑螂。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