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10号
案件名称:李照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照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照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门口标识为“陕西面馆”的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面馆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餐饮制作加工,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6月4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山西面馆”负责人为李照亮,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勺子1把;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我局当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