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1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荣庆庆丰包子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荣庆庆丰包子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鲁月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6号的北京荣庆庆丰包子铺存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2年06月11日至2015年06月10日,现场见2张点餐单。2015年7月15日北京荣庆庆丰包子铺经理鲁辉改持该单位负责人鲁月平的授权委托书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鲁辉改承认该单位自2015年6月10日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鲁辉改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核定北京荣庆庆丰包子铺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850元, 食品原料:五得利面粉0.5袋(25kg/袋),汇福大豆油0.5桶(2.5kg/桶),黄豆酱油1桶(1.75L/桶),盐2袋(350g/袋)一共价值人民币90.5元;经营工具:蒸箱一个、刀1把、盘子10个、筷子10双、碗10个,故核定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94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