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 罚〔2015〕36号
案件名称:佟连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佟连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01月13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安顺北里1号楼北外侧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