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20
案件名称:李桂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桂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接到的上级交办案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18日,李桂兰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南关西里9号的洪福村家常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70平方米,其中就餐面积50平方米,大厅内有10张餐桌,操作间20平方米,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现场检查在操作间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面粉1袋,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根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批准,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