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3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广州大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广州大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任继勇(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069)、唐春艳(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45)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甲3号北京广州大厦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北京广州大厦有限公司操作间调料盒内有一瓶生产日期2014年8月13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开封使用约三分之二的千岛酱,已过期。行政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千岛酱1瓶进行了扣押,并填写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30007号}及物品清单。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1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北京广州大厦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千岛酱情况属实。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以及用于违反生产的工具、设备。该沙拉酱的进货价格为35元,该单位无法提供使用千岛酱制作食品的营业收入。根据调查,北京广州大厦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