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50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亿华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四川省亿华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全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0905-05-03金融上午地块的四川省亿华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四川省亿华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为张安全,该单位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0905-05-03金融上午地块开设工地食堂。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12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四川省亿华劳务有限公司自开设食堂未取得营业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