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33
案件名称:张永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吴军萱(行政执法证号:57040184)、刘雪江(行政执法证号:57040116)于2015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9月16日接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馒头为不合格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于当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经营的食品。经查,该店所销售散装馒头,为自制食品,顾客零点销售,销售量很少,销售价格每个5元。该单位于2015年8月17日自己制作加工了馒头6个用于销售,2015年8月18日抽检时全部作为样品抽检,抽检后未销售过此散装馒头。至立案时止散装馒头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15年9月29日收到抽检结果送达书时,该单位无该品种馒头,并自行终止了该馒头的制作销售行为。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