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21362号
案件名称:张少菲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少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西平街10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11月23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9041.76元,未缴纳税款,故认定违法所得9041.7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9041.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法)第35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法)第122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