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6号
案件名称:刘逸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逸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6月04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6月05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门北侧mix抹茶炒酸奶刘逸铭经营的mix抹茶炒酸奶店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君乐宝牌风味酸牛奶一包,规格为10袋/包,每袋150g,进价17.5元/包;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7.5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一次性塑料杯三个,一次性塑料勺子三把,铲子一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17.5元整。在调查过程中,该店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