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47号
案件名称:张志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志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4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5月5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村1号101室南侧张志林经营的煎饼店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材料及工用具有:1、五得利牌富强小麦粉一袋(规格:25kg/袋),进价82元/袋;2、悦福牌一级大豆油一桶(规格:5L/桶),进价35元/桶;3、湘嫂牌辣椒酱五罐(规格:920g/罐),进价12元/罐;4、散装鲜鸡蛋1000g,进价4.3元/500g,煎饼锅两个,耙子一个,铲子二个;以上食品原材料共计185.6元;对以上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4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4185.6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