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22005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丁丁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丁丁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仝月玲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11279,举报人反映:于2015年1月11日于朝阳区广顺北大街华彩商业中心家乐福2层的丁丁洋自助回转火锅店就餐时,发现餐馆卫生环境不达标,餐具不卫生,销售的菜和肉有明显的异味。2015年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3号楼二层210商铺北京丁丁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间内存放2袋待使用未开封的“精物堂”香酥麻花(现场称重2.3kg,生产厂家:长沙市望城区万强食品厂),预包装上食品标签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现场未发现使用该食品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成品及半成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北京丁丁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李炯确认,后厨操作间内存放的“精物堂”香酥麻花(现场称重2.3kg,生产厂家:长沙市望城区万强食品厂)标签确实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根据该店提供的采购入库单、调拨单认定,2014年12月25日该公司从北京回龙观迎冲食品销售中心购进“精物堂”香酥麻花(现场称重2.3kg,生产厂家:长沙市望城区万强食品厂)共10袋,储存在设置在昌平区的食品库房内,2014年12月26日由该公司食品库房向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3号楼二层210商铺派送了2袋“精物堂”香酥麻花(现场称重2.3kg,生产厂家:长沙市望城区万强食品厂),“精物堂”香酥麻花价格是28.0元/袋,配送至店面2袋,货值金额共计5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检查时未发现使用该食品原材料制作的待加工的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成品,可认定该店没有违法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