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77号
案件名称:韩智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智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8月05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8月07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西侧韩智稳经营的陈记小湘菜馆自2015年07月01日至2015年08月0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兴鹤牌稻花香大米1袋,规格为25千克/袋,进价160元/袋,辣妹子牌紫苏辣酱1瓶,规格为280克/瓶,进价20元/瓶;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80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菜刀1把、案板1个、盘子5个、筷子5双,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80元。在调查过程中,该店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