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51号
案件名称:刘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3日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8号院乙楼74门未经许可从事制售榴莲酥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制售工具“1台电子称、3个烤盘、1个电磁炉、1个长打蛋器、1个短打蛋器、1台小电子称、1个笊篱、1个大塑料量杯、1根擀面杖、1个长柄汤勺、1口锅、1个碗、15个塑料餐盒”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是从2015年7月下旬开始营业的,主要经营榴莲酥,由于是加盟店,食品原材料都是从总部配送,经营期间共计进货300元左右。当事人没有留存进货票据,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经营期间经营性收入共计人民币40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发现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9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