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64号
案件名称:杨秋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秋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对你店进行,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你店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体育场路3号。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9月6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喻坤山自营业以来取得2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241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