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454号
案件名称:圣锦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圣锦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绮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6号院1号楼1层部分的圣锦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待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6月30日圣锦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理王美然持该单位负责人李悦绮的授权委托书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王美然承认该单位2015年6月20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王美然提交的相关食品原料进货单据,核定圣锦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00元,食品原料:基围虾1斤、脆脘鱼3斤、加吉鱼1.5斤、白百叶0.5斤、猪血1斤、五花肉1斤、棒骨4斤、三黄鸡2斤、小牛排3斤、大白菜2斤、香菜0.5斤、大葱0.5斤、油麦菜0.5斤、茼蒿2斤、山药1斤、白玉菇2包、娃娃菜1包、豆苗1斤、香菇2斤、蒿子杆0.5斤、菜花2斤、家乐鸡粉半桶(2kg/桶)、山西陈醋1瓶(420ml/瓶)、家乐鸡汁半瓶(1kg/瓶)、 豆腐1斤、河粉2斤、海带1.5斤、兰花1包 ,一共价值人民币986.38元, 公用具:刀1把、砧板1块、大碟10个、小碟10个、碗10个、筷子20双、汤勺5把、漏勺5把、火锅3个,工用具是开店之初购进的,不能提供购置金额;故核定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86.3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因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