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83号
案件名称:赵飞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黑芝麻胡同2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83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5】160083号)。 经调查:当事人用于经营的食品是2015年7月26日进货,共进货:猪肉馅2斤,每斤11元,共22元;牛肉5斤,每斤33元,共165元;鸡肉6斤,每斤8元,共48元;面粉2袋,每袋28元,共56元;大米2袋,每袋45元,共90元;蚝油4瓶,每瓶10元,共40元;盐3袋,每袋2.5元,共7.5元;鸡精6袋,每袋5元,共30元。当事人从2015年8月1日开始经营,截止至2015年8月13日被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当事人共有营业收入187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870元;货值金额为197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