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25号
案件名称:施孝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施孝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施孝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三区135号内1号的杭州小笼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饭馆正在加工制作小笼包5屉,在该店后厨检查发现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猪肉馅3斤、面粉半袋,加工工具擀面杖1根、案板1个;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调查,该饭馆实际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三区135号内1号,负责人施孝明确认自2015年7月5日开业至今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实,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7月5日开业至今,截止到今天共销售500元。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