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60033号
案件名称:马宏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宏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2日至10月22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3号院2号楼底商从事羊杂汤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62元,经营期间由于没有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最后认定货值金额6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