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30号
案件名称:赵如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如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如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 日,接到群众举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梨村837路公交总站院东侧墙外无名饭店无证经营。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梨村50内1号的无名饭店进行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梨村50内1号的无名饭店经营者赵如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将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工具、食品原料予以查封扣押。截止到检查时止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300.00元,货值金额1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