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17号
案件名称:刘样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样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统杰法宝超市门口的“麦多馅饼”店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未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锅1个,铲子1个,当场询问单位工作人员,称该单位对外制售馅饼,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当事人从2014年12月15日起开始制售馅饼,至2015年1月9日,营业时间共计26天。违法所得为200元,货值金额共计2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并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