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45号
案件名称:魏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魏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