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 罚[2014]17-7号
案件名称:柯云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柯云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柯云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和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并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被查获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所购剩余食品原料进货金额500元,以上两项相加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