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00002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经营标签未载明不适宜人群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242180-5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信后,于2015年4月2日,来到当事人处就举报人举报其销售的“至宝三鞭酒500ML”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检查中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张裕百年至宝特质三鞭酒500ML”标签未载明不适宜人群。经查:涉案保健食品是由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4年3月27日)。2015年1月11日,北京张裕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将上述食品直接配送至当事人处进行销售。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共购进“张裕百年至宝特质三鞭酒500ML/瓶”6瓶,每瓶进货价格64元,进货价格共计384元。自2015年1月11日开始至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每瓶销售价格74元,共计444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44元,获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