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16号
案件名称:韩学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学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西路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小二烧饼”的名义从事现场制售烧饼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面粉25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也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9月16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手续。其于2014年8月1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烧饼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到9月16日,其经营所得共计1000元,现场发现的25斤面粉购进价为0.7元/斤,货值金额17.5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当事人使用的原料,是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购进,未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按当事人自述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01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