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5号
案件名称:陈久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久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夏场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1月5日无营业额(无经营记录)。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炒锅1个,盘子10个、米5斤、面10斤、酱油1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2015年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