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4号
案件名称:朱会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会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7号朱会平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生面条10斤、油麦菜1斤、碗6个、炒锅1个、炒勺1个、一次性筷子20双,均予以扣押处理。经查,朱会平自2014年下半年起在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7号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朱会平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主要经营饺子和面条等主食。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营业至201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朱会平营业收入共为1000元,未纳税。现场扣押的10斤生面条、1斤油麦菜进货价格共为22元,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2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扣押其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碗6个、炒锅1个、炒勺1个、一次性筷子20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