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06
案件名称:张文华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文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1月20日 10时3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崔彩云(行政执法证号:57040117)、陈少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69)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33号楼2楼门匾标示为的外婆家春饼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文华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春饼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锅1个、鲁花牌食用油1桶(5公斤)、案板1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1月1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从市场买的。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鲁花牌食用油100一桶,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