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 食罚〔2015〕22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856494-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4年11月20日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光明优950ml高品质鲜奶1盒,进价19.90元,售价为21.10元,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3日,保质期7天;伊利150g味浓原味袋装酸牛奶2袋,进价1.85元/袋,售价1.99元/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30日,保质期21天;伊利950g爱克林味浓原味酸牛奶1袋,进价12.68元/袋,售价13.79元/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29日,保质期21天;君乐宝100g乐钙风味酸牛奶1袋(赠品),生产日期2014年10月28日,保质期21天。违法所得共计2.59元,货值金额共计38.87元。未缴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