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3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涉嫌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E605762(8)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7F-01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操作间内有一瓶已开封使用的由金福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福牌什香草,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8日,保存期为18个月,标签中未标注保质期。由于该调料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当即对金福牌什香草进行了扣押,并填写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4]130005号}及物品清单。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2日对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涉嫌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属实。该单位厨师长冯优成承认该单位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使用金福牌什香草做为调料加工卤水。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没有制作使用金福牌什香草加工的卤水,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由于使用金福牌什香草加工的卤水菜品已经更换,不再制作,故无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