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53号
案件名称:张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锐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7号“咱家酱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咱家酱肉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查,“咱家酱肉店”经营者为张锐,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7号。自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8月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张锐自营业以来取得收入共计有5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517.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