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05号
案件名称:魏微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微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9日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转来投诉举报,来电人反映怀柔党校路口往东道南周黑鸭无证经营。2014年9月18日9时38分至10时05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22号楼4单元101室魏微食品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销售场所内摆放鸭脖子18根,鸭爪子40个,均放在2个食品袋内储存。经询问魏微自销售熟食至今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魏微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上述食品先依法予以扣押后在做处理,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09-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09-5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魏微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由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属于易腐易烂食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将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先行处理,当事人表示认可并签字。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鸭脖子和鸭爪子是2014年9月18日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李遂段7号肉类加工厂购进的,共购进1次,鸭脖子购进50根,进货价格是每根3.8元,销售价格是每根6元;鸭爪子购进100个,进货价格是每个1元,销售价格是每个1.5元,现场检查时鸭脖子已经销售32根,鸭爪子销售60个,销售款合计282元。经核算魏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10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