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42号
案件名称:毛文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毛文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F座2层咖啡店自2014年 12月 10 日至2014年12 月 11 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咖啡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有:铁盆10个、盘子20个、碗25个、筷子30双、铁锅1个、铁勺1个, 未发现原料、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2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