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35号
案件名称:齐英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齐英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24号师大附中旁武圣羊杂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羊杂汤。经调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羊杂5千克、菜刀1把、菜板1个、锅1个,因羊杂易腐败变质,现场对羊杂5千克做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0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70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