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02号
案件名称:姜晨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晨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7号院5号楼北侧牌匾为“沙县小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米线15千克、白菜10千克、菜刀1把、菜板1个。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并当场对上述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米线15千克、白菜10千克,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核实,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3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你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130元。你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