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69号
案件名称:娄志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娄志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东里小区西门北侧一层的黄焖鸡米饭店检查,并2015年7月30日对你调查证实:你于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鸡肉25千克、刀1把、菜板1个。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鸡肉25千克进行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鸡肉25千克货值金额为275元,你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275元。你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5年7月30日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