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04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三元酒家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三元酒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2590043-9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10时52分,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烧腊加工间,发现其使用的标注生产商: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争王”牌小茴香粉,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10/10/02,保质期24个月,截至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经审批,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15年4月27日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2015年5月18日经询问调查,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38元,无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