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21
案件名称:北京楚地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楚地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5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楚地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餐馆经营面积1300平方米,其中就餐面积950平方米,操作间面积350平方米,有9名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现场发现操作间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有炒锅3个,冰箱1台,挂面5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餐馆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6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1630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批准,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