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字[2015]04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使用的香油、毛肚、百叶等进行采样检测。其中香油(2015、08、21)检测结论为:月桂酸、棕榈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