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祥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祥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开库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我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城区黄寺大街27号东平房的外部牌匾标识为“嘉祥一品粥”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用于制作食品的过期原料。经查证,当事人于2015年3月18日购入用于制作“鸭肠凉粉”的食品原料“香香”牌精制凉粉2袋,合计1.96斤,进价共计3.53元,生产日期2015年3月16日,保质期6天,存放于凉菜间低温冰箱内。至检查之日止,已超过保质期一天。该食品原料尚未用于制作成品,货值金额3.5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