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62号
案件名称:周京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周京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7月2日调查核实,周京伟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小区16楼北侧云南过桥米线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元宝牌大豆油1桶,规格为5L/桶,进价39元/桶2、水塔陈醋1桶,规格为5L/桶,进价40元/桶3、盐丰盘锦大米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104元/袋,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83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案板1个,刀具1把,筷子5双,碗5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83元。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