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马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马酒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356201-X
法定代表人:林建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0日从吉马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37元/瓶的价格购进哈迪朗峰霞多丽干白葡萄酒(750ml/瓶)10箱(6瓶/箱),合计60瓶,购进后以32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14年8月15日和2014年7月23日销售给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六里桥店7瓶,于2014年11月7日销售给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荣丰店7瓶,于2014年9月4日销售给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菜百店12瓶,于2014年12月15日销售给华普超市有限公司鲁谷店10瓶;于2011年10月10日以37元/瓶的价格购进哈迪朗峰霞多丽长相思干白葡萄酒(750ml/瓶)10箱(6瓶/箱),合计60瓶,购进后以38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7月23日和2014年8月15日销售给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六里桥店17瓶,于2014年11月7日销售给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荣丰店8瓶,于2014年9月4日销售给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菜百店4瓶,于2014年12月15日销售给华普超市有限公司鲁谷店7瓶。2014年12月27日,当事人发现这两种葡萄酒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就把剩余的库存各4箱(24瓶)退货处理了。2015年6月13日,当事人召回了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六里桥店剩余未售出的上述两种葡萄酒各6瓶。当事人销售的哈迪朗峰霞多丽干白葡萄酒(750ml/瓶)和哈迪朗峰霞多丽长相思干白葡萄酒(750ml/瓶)上述两种葡萄酒未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21924元,违法所得192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前)第八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