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23号
案件名称:徐仲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行业
当事人名称:徐仲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小笼包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五得利牌面粉1袋(25公斤/袋)、猪肉20斤、碗10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五得利牌面粉1袋(25公斤/袋),100元/袋,猪肉20斤,15元/斤,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