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43号
案件名称:马樟贵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樟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南口平房,对外字号为“杭州小笼包”的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包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5屉小笼包、1斤馅料、3斤发面团,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笼屉5个、盆1个、汇福牌大豆油半桶(5L/桶)、五得利牌高筋小麦粉半袋(25kg/袋)。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账,未纳税,也没有保留到市场和超市采购原料票据,自行确认截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其全部的销售收入为1000元整,未使用完原材料成本价为40元,现场查扣的5屉小笼包售价为50元,查扣的1斤馅料的成本为10元,3斤发面团成本是10元。经核算当事人期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10元,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