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39号
案件名称:万素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素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自2015年08月03日至2015年08月0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羊肉串100串、鸡翅120串、板筋100串、盘子20个、杯子30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08月03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08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1600元。当事人为木屋烧烤的经理,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在菜市场采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羊肉串0.8元/串,100串共计80元;鸡翅3.0元/串,120串共计360元;板筋0.5元/串,100串共计5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09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